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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市城管局8月12日发布告知书,明确《滁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》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。要求产生单位交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无害化处理;禁止未无害化处理厨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、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饲喂畜禽。违反处置规定的,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、个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;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的,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、个人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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